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