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我在世纪佳缘上认识的一个男的,他是不是骗钱骗色的?

我在世纪佳缘上认识的一个男的,他是不是骗钱骗色的?

2024-03-15 02:45:00 提问 | 共2条回答

最佳回答(金融领域专家推荐)

黄盈碧

2024-03-15 03:00金融领域专家
你大一着什么急啊.还跑哪上边去..想炫自己还是想早点傍个富泥..大多数有工作了的人才去哪上边.并且你还太小.太嫩了.1.告诉你.世纪佳缘上有两种人:一种是真想找对像的..一种人就是骗财骗色的.被人骗色不是听过一次两次了.我曾经就有个朋友.在这上面让人给骗了.人家结婚有孩子了.它都不知道.还处了快两年才发现.现在都觉得自己是SB..你遇到的这个正是第二种.告诉你骗子没有条件不好的.哪怕是装的.它们就是利用对方的心理..2.估计你在上面征友.有两个可能:1是.你学校没什么看得上眼的男生.或者男生太少.你没有优势.2是你就想在上面找个有经济基础男人.好给你花钱.满足你的在同学面前的虚荣心和物质需求.3.为什么你没有果断拒绝:为什么对这点小诱惑就蒙头转向..现在你已经被人家唬住了.有社会验经.有好职位.还开车.你在心里上很满意.试想有一个普通同学追求你的.你会这个样子么.你要被人家搞到手了.4.说说这个人:这家伙绝对是老手.第一次就如次大胆.试问正常的男人.会这样么.刚见面就这样放肆.明摆着要玩你.看你是学生.还是个大一.刚进入大学校门.最好骗.我敢说.就这色狼QQ里绝对有一排你这样准备搞上床的对象.放心.你绝对不是它女朋友.你也不想想人家为什么要找你.条件也不差.就是想玩玩嘛.玩学生妹.很时髦的.也许你现在已经成为它们酒桌上的一个话题.5.不是说你太一不能找男朋友.不能找工作的人.但是你也得看看这人的品质啊.人家越容易得到就越不爱惜.何况你才是大一.再成长.你在是大三。大四和人家交往我也觉得没什么。起码你已经经历了一些社会经验。心智成熟点了.现在如果你不拒绝.拉黑名单.你早晚会成为它的玩物.并且保质期不会超过1年.玩够了.当然要换啊.因为人家没拿你当女朋友.你也掌控不了人家.你太小。就是个学生。还是大一的。6。一点提醒。网络交友一定要谨慎。不要觉得聊得还行。就傻了巴几的。啥实话都说。也不要很认真。特别是女孩。要有点自我保护意识。我也有个小表M在读大学。我告诉它。有异性交往。或有想不明白的事。必须告诉我。我可以保证你在这方面永远不会吃亏。最后说一下.如果你对交友处感情不在意.就想满足一下自己的需求.哪我上面说的话.都可以忽略。
其他回答

龙小雨

2024-03-15 03:00活跃答主
骗婚,是指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性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侵犯的是受骗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性权利主要包括如下八类:性平等权:性教育权:性表达权:性保护权:性健康权:性拒绝权:性隐私权:性缓压权。相当部分未婚女性在婚恋网站上被渣男欺骗失财失身的不胜枚举,但大多数受害人选择了不声张,自己咽下苦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受害人法律意识淡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机构和平台监管存在漏洞等。什么是骗婚?婚姻诈骗,简称婚骗,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婚姻诈骗已经演变成利用真实身份和证件进行合法登记结婚的新型诈骗,这种也是最难打击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的婚姻为幌子,来骗取合法的婚姻登记,这是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当前,诈骗者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贫困人群的婚姻诈骗上,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我国《婚姻法》对骗婚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这使得众多的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从而利用合法婚姻形式诈骗他人的财物。骗婚的特点和定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婚姻法中骗婚的处理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因不同形态的婚姻发生的纠纷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即无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合法婚姻的离婚制度。基于骗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处理,只能通过离婚的途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被骗人没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谈不上感情破裂。若被骗人要求返回财产的诉讼请求又如何适用法律。根据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制度: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骗婚,前两项已是既成事实,被骗人若不能为“因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举证,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支持。这显然有失公允。总之,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对本案的骗婚进行定性时,其定性有悖于常理;处理因骗婚引起的纠纷时,很难适用到最恰当的规定,处理结果也将显失公平。用民法规定处理骗婚纠纷的合理性那么要通过怎样的法律制度才能公正处理骗婚纠纷呢?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同时法律也是评价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当采用不同评价标准的法律来评价同一行为时,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为无效婚姻,是因为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应结婚的疾病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被骗人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查看其他回答(0)